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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简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与图案;产品的形状与色彩;产品的图案与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与色彩。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和自然物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是以产品为载体的。例如,在纸张上画出的新色彩图案,它是一种美术作品,只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它被用到具体产品,例如:包装盒、玩具、轮船等立产品,或者纺织品、地毯、瓶贴等平面产品上时,才能取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外观设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提出了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的要求。一般人认为是美观的,就可以认为符合要求。另外,外观设计应适合工业上应用,所谓适合工业上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教材:江镇华主编,怎样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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